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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办理非诉案件规程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办理非诉案件规程

为促进本律师事务所非诉讼法律工作的开展,提高服务质量,推动非讼法律工作朝制度化、规范化、协作化方向发展,经本所合伙律师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

㈠ 律师见证业务

㈡ 公司制度改革、公司上市

㈢ 招投标业务

㈣ 产权界定

㈤ 资信调查及出具法律建议书、意见书

㈥ 咨询、代书

㈦ 其它法律事务

第二条 鉴于非诉讼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法律事务较广,除组成律师团服务外,承办律师可按事务所内部专业分工部门将相关法律事务提交专业部所属律师办理,其他律师应尽可能提供良好的协作服务。

第三条 本所接受聘请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第四条 委托合同应当包括承办律师、承办内容、承办费用及缴付期限、服务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合同》一式两份,经登记加盖公章后,交给委托单位签章。

第六条 承办律师应当督促委托单位在一周内将签章的《委托合同》交回。

第七条 《委托合同》一式二份,由委托单位留存一份,本所保存一份。

第八条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费用收取依据本所制订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委托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 承办费用由本所统一收取,受本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不得直接从委托单位收取任何报酬。

第十条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单位聘请时,原则上应由两名律师担任承办律师。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征求委托单位同意后,可由三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组成律师团开展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应依《委托合同》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承办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应经常保持与当事人良好的联系与沟通。

第十四条 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应当做好服务质量反馈工作,在完成非诉讼法律事务一个月内,以事务所名义向当事人发出《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情况反馈表》,并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 事务所主任或业务执行人应对委托单位反馈的意见及时总结,找出问题,督促承办律师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完成非诉讼法律事务三个月内,承办律师应当根据事务所制定的归档目录顺序进行归档。具体办法依照《案卷归档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所对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行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承办律师及律师助理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对委托单位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第十八条 事务所接到委托人对承办律师及律师助理在办案过程中有过错行为的投诉时,事务所主任指派专人对该投诉进行调查,并在一周内出具调查报告。事务所主任应召集临时合伙律师会议,并向临时会议提交调查报告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经临时会议讨论确认承办律师及律师助理存在过错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作出对承办律师及律师助理处罚以及对委托人赔偿的决定,并于会后由一名合伙人将赔偿决定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认定承办律师及律师助理不存在过错行为的,由一名合伙人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过错责任赔偿的金额为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中确定的数额。赔偿金额由事务所垫付后,再向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本所全体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事务所主任决定予以警告、罚款、赔偿实际损失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本所修订后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